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摩托车考试科目二三综合评判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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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试不合格的评判标准

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。

不按规定线路顺序行驶。

碰擦桩杆。

车身出线。

在不准许停车的行驶过程中停车二次。

发动机熄火。

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戴安全头盔。

不按交通信号灯、标志、标线或者警察指挥信号行驶。

车速超过限速规定。

起步时车辆后溜距离大于30cm。

车辆行驶方向控制差。

驾驶摩托车双手同时离开转向手把。

单手控制转向手把时,不能有效、平稳控制行驶方向。

行驶中空档滑行。

视线离开行驶方向超过2S。

行驶中不能保持安全距离和安全车速。

争道抢行,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。

因观察,判断或者操作不当出现危险情况。

不按考试员指令驾驶。

违反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,考试员认为影响安全驾驶的。

驾驶摩托车时手离开转向把。

二轮摩托车在行驶中左右摇摆或者脚触地。

摩托车制动时不同时使用前后制动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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