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梅州民政部门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

10-01     浏览量:16

根据法律规定,民政部门在以下五种情况下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:

1) 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;

2) 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担任监护人;

3)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担任监护人;

4)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;

5)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在梅州,民政部门对未成年人的长期监护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九十四条,民政部门在五种特定情况下有责任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。

如果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,梅州民政部门会如何处理?

如果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担任监护人,梅州民政部门将依法介入,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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